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 (事项编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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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事项编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兴宁市国土资源局2016-01-15发布2016-02-01实施一、适用范围1.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抵押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抵押权人。2.申请内容: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2、使用权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3.申请条件: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3.《不动

3、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四、办理条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办理抵押权登记: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涉及闲置;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属争议;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6)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7)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完备,权

4、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权登记1)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耕地等农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涉及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6)担保的债权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7)政府储备土地。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

5、相符。表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由主办部门提供。10纸质抵押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1原件需现场核对1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原件需现场核对1纸质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详见附件310纸质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属企业法人的需提供10纸质企业机读信息属企业法人的需提供10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10纸质不动产首次登记询问笔录真实合法有效由主办部门提供。10纸质建设及投资情况说明工业用地超过约定动工日期的需提供园区等主

6、管部门出具的已按《出让合同》约定达到投资开发强度及建设情况的证明10纸质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涉及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上附着物未办理产权的证明及抵押人出具的已建成未办理产权的声明10纸质不动产价值认可书真实合法有效。11纸质借款合同1.一般抵押借款合同:2.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10纸质抵押担保合同1.一般抵押担保合同:2.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10纸质六、办理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七、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即时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即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

7、限说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含公告期)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八、办理收费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元/宗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九、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及业务办理要求如下:申请→受理→现场调查→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8.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图》。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十、办理服务

8、1.窗口办理地址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交通指引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0753-32386870753-3238587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2:30-5:45兴宁市曙光路,市会展中心对面。2.网上办理网址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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