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

ID:25038544

大小:70.1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6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_第1页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_第2页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_第3页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_第4页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和惩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可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举报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取得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公开QQ、微信、微博、邮箱

2、账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进行举报。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举报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内容、车牌号码以及能记录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的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或视频等信息。对举报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回复。-5-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道路

3、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符合证据要求,并被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六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并能够保持通信联络的联系方式。第七条 对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并被采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300元;(二)举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奖励300元;(三)举报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

4、200元;(四)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奖励200元;(五)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100元;(六)举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奖励100元;(七)举报客运车辆超速的,奖励100元;(八)举报在高速公路逆行的,奖励100元;(九)举报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奖励100元;(十)举报客运车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奖励100元;(十一)举报挪用、转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100元;-5-(十二)举报行驶过程中故意遮挡、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奖励100元;(十三)举报在高

5、速公路上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的,奖励50元;(十四)举报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奖励50元;(十五)举报大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奖励50元;(十六)举报拖拉机载人的,奖励50元;(十七)举报其他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情予以奖励。第八条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成功查获肇事逃逸车辆和逃逸人员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至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造成3人以上

6、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原则:(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只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酌情给予奖励。(二)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车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5-(三)同一举报人在省、市(州)、县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多个部门举报,且已由其他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奖励。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实被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查获被举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在“贵州交警”手机AP

7、P客户端、“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微信平台对奖励情况进行15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金,通过充值手机话费的方式兑现。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人的奖励金,通过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现金的方式兑现。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

8、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资料。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系统采集或交通警察(协管员)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