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新政下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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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房地产新政下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实务操作关键词:房地产新政、股权并购、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股东贷款、对外担保内容摘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颁布以后,无论从法律规定层面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难度明显加大。本文着眼于一起在房地产新政实施之后发生的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案例,分析并购中涉及的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介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操作难题及相应对策,从外资并购这一侧面揭示房地产新政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影响。前言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

2、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简称“房地产新政”),对外资进入中国境内房地产市场的途径和条件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要求。房地产新政实施之前,外资进入中国境内房地产市场的途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主体直接收购境内楼宇、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直接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直接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东股权以实质控制房地产项目等等。房地产新政的出台无疑对境内房地产领域的外资准入问题加强了控制,缩紧了准入的途径,同时也提高了准入的条件。无论是从法律规范层面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房地产新政

3、对任何一种准入方式的影响都是广大境外投资者迫切关注并且需要通过实践加以论证的课题。近期,我们亲自经办了一起境外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案例(以下简称“并购案例”),切身体验了房地产新政在房地产企业并购交易中的影响力。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中,笔者以该并购案例为主线,就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尤其是房地产新政对其之影响做一介绍,以求对拟通过股权并购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境外投资者有所参考。案情简介2006年底,两家内资企业B和C(B和C为关联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T,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江苏省W市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尚处

4、于前期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阶段。境外投资企业A看中了该地块的开发潜力和商品房销售前景,决定与中方股东合作共同开发。合作的大致架构是A认购T的增资,并向T提供一笔股东贷款作为开发资金。为了实现其商业目的,我们为此次合作设计了以下操作方案:首先,C将其在T的全部股份转让给B,使T变更为B系唯一股东的内资有限公司;其后,A认购T增加的注册资本,同时T变更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T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后,A向T提供股东贷款,同时,T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A作为股东贷款的担保。上述操作似乎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房地产新政的出台,受其明文规定的限制以及其

5、执行原则的影响,在实际经办时,我们遇到了诸多细节上的难题,不得不从众多选择中挑选出最为可行的方案,最终付诸实施。我们将此次并购交易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增资并购阶段及贷款阶段,分析各个阶段因受房地产新政影响而需要重点考虑的法律问题和操作问题,并在下文中逐一予以介绍。外商投资第一道法律防线——律师尽职调查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首先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被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及项目公司项下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而作为确定具体并购形式、向被并购方提出合作前提要求、商谈商业合作条件等的依据和基础。以

6、下,笔者简要介绍律师尽职调查中通常应当涉及的主要方面。1.项目公司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股东情况等等。此外,注册资本涉及到境外投资者入股金额和入股后所占比例,而组织形式和股东的多少及其性质则是在决定并购方式和交易架构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这些基本信息的真实合法和详尽确实是投资的重大前提。律师通过从有关工商登记机关调查企业登记档案并要求项目公司配合提供有关材料,作出相关法律分析。此外,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项目公

7、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依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当然,如果项目公司尚处于成立初期(如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至两年内),则通常无法取得正式的资质证书,只能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但律师应当审核该暂定资质证书上的有关内容并通过向有关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进而确定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资金状况项目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实际缴足了其认购的全部出资,是控制股权并购法律风险和决定股权收购对价的重要前提之一。若原股东尚未实际缴足出资,境外投资者可以原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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