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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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论文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十八大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缓步提高的同时仍面临巨大挑战,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现状,提出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部分对策。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现状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集合概念,理想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心理预期与司法权实际运行相一致,进而从内心产生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认同和尊重。广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包括法院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具体是指社会公众对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活动所产生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狭义来讲,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豍通常说的司法公信力仅指法院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本文亦采用狭义解释。  强调公信力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中有着重要意义,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豎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法律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与延伸,更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从现实需要来看

3、,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因其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而被人们寄予厚望,如果司法丧失公信力,法律与司法机关威信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私力求助,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置,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诉讼范围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保护当事人

4、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社会上不断涌现的热点问题和舆论事件也让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国法院公信力还存在缺失,司法公信力建设任重而道远。  1.从主体来讲,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公信力欠佳。司法权是由以法官为首的司法工作人员实际操作的,然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造成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无能的印象,法官职业水平不断遭到质疑,人民法院专业、严肃的形象在公众心中一落千丈。此外,由于个人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的不同,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时往往试图通过“找关系、托熟人”的方式以期案件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虽是中国人情

5、社会的历史原因使然,但也能极大反应出人们对司法工作者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的不信任。  2.司法活动不能完全独立,法院审判公信力不高。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排除任意干扰能力较低,裁判结果更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左右摇摆,不仅包括不能有效对抗来自不当社会舆论的侵害和干扰,还包括无法对公权力干扰司法权运行的有效抑除。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力量的过于强大使得法院司法权在二者的夹缝中步履维艰,司法活动体现出“行政化”和“舆论化”特征。  3.执行能力有限,法院执行公信力较低。法的执行是法律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验证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有力方式。“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领域的尖锐问

6、题,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不少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在执行阶段采取消极态度,故意逃避责任甚至对抗执行,尤其是当执行活动涉及行政部门或其他协助执行人时,其往往基于自身利益或其他方面原因拒绝履行义务,相互扯皮,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其正当权益,进而对法院公信力产生质疑。  4.上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法院裁判公信力不高。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是构成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然而,息诉服判率较低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当法院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接受范围时,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是法院裁判发生了错误,同时以上诉或信访等方式表达对此结果的不满。近年来我

7、国上诉和信访的概率较之以往大增,最直观地反应出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态。  (二)引发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分析  1.司法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局限性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体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状态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而现实中我国法院体系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队伍中除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之外,还包括一部分的行政部门调入人员和部队转业者,来源渠道呈多样化特点。相对来说,行政调入和转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理论教育,缺乏专业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技能,这种技能和专业性的欠缺使其很难适应当代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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