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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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

2、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第二章 奖励条件第四条 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

3、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执法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受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

4、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对重大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线索后,在未向社会披露前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

5、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提供被举报方违法线索并间接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二)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猪肉”、非法回收使用“地沟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低于2000元。(

6、三)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五)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执法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被告刑期5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10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无期徒刑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每起案

7、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以上奖励外,由市食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条 奖励的申请。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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