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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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在当今国际法领域内,自然法与实在法已然相互结合。且国际法的本体也是由自然法与实在法两个方面构成的。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纷繁复杂,单纯的自然法学或者单纯的实在法学都无法解决一些国际难题。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国际法只是自然法或者国际法只是实在法。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已经是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一、自然法的探究  (一)西方自然法传统探究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本文由.L.收集整理在当时,自然法被定义为理性,自然法实质就是理性法。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末世希腊

2、产生了重要影响。该学派的创始人芝诺的学说指出其中心意旨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理性来解释;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理性来证实。而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承接了古希腊自然法理性思想的学说,并且将其与神法等同起来,使得理性和信仰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从而使自然法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笔者认为,自然法和基督教的结合,虽然在当时的目的是让自然法为天主教的政治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人类自然理性到宗教信仰的一种回归。  而格劳秀斯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本性,而具有一种道德上可鄙的或

3、必然的品质,因而这种行为也就为自然的创始者,即上帝所禁止或命令。在他的论述中,国际法是由渊源于神意的自然法和渊源于人意的万民法所构成的。但自然法仍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服从万国法的义务仍然是来自于自然法。其后的自然法学派是作为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正义明确成为自然法的标准。而作为极端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他的观点深受格劳秀斯的影响,但又不同于格劳秀斯,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正当理性的来源,普芬

4、道夫强调自然法来源于人性,人性论的自然法成为其特色。他对理性的依靠和对平等的注重,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二)探究后再重构  沿着自然法传统中那些先辈们的足迹,可以对自然法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自然法应当时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一种自然规则,它通过自然理性发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即正义。而这种以正义为核心的自然法就成为了一切制定法的基础规则。且作为一种指导性规范,所有的社会行为的参照标准,自然法应当是永恒不变的。这种永恒不变的性质可以从阿奎那四分法中找到根据并印证之。这种无论处于何处都具

5、有相同权威,并通过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作为评价实在法优劣的参照,应当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  因此,笔者认为,融合前人的自然法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提炼出自然法的核心,即理性正义。自然法实质是一种正义,并且这种正义是理性的。也就是说,这种理性正义具有抽象的正确性。它虽然是实现社会目的所必需的规则,但是它并非象实在法那样本质上是经由人的意志被制定出来的,而是人类充分运用智慧去不断认识,不断挖掘,最终找到的指导社会内在和谐最本质的规则。  二、自然国际法的探究  (一)自然国际法  自然国际法作为自然法的一个分

6、支,是自然法在国际法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国际法与自然法在本质上相同。如果说自然法的核心是正义,那么自然国际法的核心就是国际正义。这种存在具有抽象的正确性,是指导实在国际法的普遍规则。而且这种存在是必然性的,如果某些实在国际法规则违背了自然国际法的,那应当是无效的。自然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抽象的强制力量。  (二)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所尽的最伟大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具体体现:作为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由苏阿勒兹从普遍道德中演绎而得,此后成为了

7、自然法的规范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法和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而目前国际法的人权观则被认为是从近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中引申而来的,实质上与斯多葛学派所持的人的内在精神平等的自然法普遍理性观念是一样的;其他如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则和自然法的平等精神相一致。还有对现代国际法中的外交豁免、战争规则的论述,都可以从近代自然法中找到其根据。因此,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都充满了自然法学派学者的理性和智慧。  三、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以上对自然法以及自然国际法的论述,笔者认为自然国际法应该处于比实在国际法更为重要的地位,而

8、不是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因此,作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重中之重,自然国际法作为法而非单纯的指导实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工具,应当有着它自己独立的原则,即正义。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被重新定义和总结并正确反映自然国际法。  (一)正义的概念  1.中国传统正义观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的价值观念。在未产生法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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