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年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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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成年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我国法上的劳动成年制属于成年缓冲制度的一种,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能够缓和单纯以年龄界限来划分行为能力的做法所带来的僵硬性弊端,满足16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生活、自由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成年制的理解和适用已较为成熟。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保留劳动成年制,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上略加改进。  一、成年缓冲制度下的劳动成年制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即在一定条件下,将某些接近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或者赋予完全行为能力。理论上对此有未成年制度之缓冲[1]或未成年缓冲制度、[2]成年缓冲制度、[3]

2、缓和未成年制度、[4]拟制成年制度、[5]行为能力缓冲制度[6]等各种称呼。因该制度旨在缓和自然人须达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做法的僵硬性,故本文以成年缓冲制度称之。  从近代以来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来看,成年缓冲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宣告成年制,即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得由法院等特定机关宣告其为成年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例如,《土耳其民法典》第12条规定:年满15岁的未成年人,得依本人的意愿或经其父母同意,由法院宣告为成年。《荷兰民法典》第1:253ha条规定,当年满16岁且享有亲权的未成年女性希望照管其子女时,得请求

3、少年法庭的法官宣告其成年。早期的《德国民法典》(原第3条至第5条)和《瑞士民法典》(原第15条)对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曾采此制,后因其成年年龄降至18岁,该制度遂告废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7条和《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28条亦采宣告成年制,惟其宣告机关原则上为监护及保护机构,例外情况下才是法院,且宣告的效果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结婚成年制,即已达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被视为成年或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53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结婚时,因结婚视为达于成年。《韩国民法典》第826b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视为成年人。《荷兰民法典》规定,如男女双

4、方已满16岁,且女方提供的医生证明表明其已怀孕或已育有子女,则可经其父母、监护人或法院的同意后结婚,并因结婚而成年(第1:31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233条)。《土耳其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因结婚而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1条第2款、《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条第3款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条第3项亦规定,未成年人因结婚而取得完全行为能力。《阿尔巴尼亚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未满18岁的妻子因结婚而取得完全行为能力。显然,结婚成年制系以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为前提。[7]在该制度下,未成年人结婚通常须经父母、其他监护人、亲属会议

5、的同意或者法院的许可。[8]  三是解除亲权制,即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得因结婚、本人及亲权人的同意或者经法院宣告等事由而解除亲权,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例如,《法国民法典》既规定未成年人结婚,依法当然解除亲权(第476条),又承认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得经父母中的一人或经亲属会议的请求,由法院宣告解除亲权(第477条至第479条)。[9]《魁北克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未成年人得因结婚或法院的许可而完全解除亲权。《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第131条规定: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既可因结婚而解除亲权,又可由其父母以公证书的形式解除亲权,还可由法院依法解除亲权。《意大利民法典》承认

6、未成年人可因结婚而依法解除亲权(第390条),但对未成年人结婚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第84条第2款)。《葡萄牙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亲权即予解除。《巴西新民法典》第5条单立款规定的解除亲权的原因包括:①由父母通过公文书授予或者通过法官的判决授予;②结婚;③实际承担公职;④在高等教育课程中获得文凭;⑤建立一个民事或商事企业,或缔结了一个劳动关系,使得满16岁的未成年人能经济自主。应当看到,解除亲权制表面上虽类似于宣告成年制与结婚成年制,[10]但不等于后二者的简单相加。区别在于:一方面,从发生原因看,解除亲权制的产生事由较为广泛,除包括结婚和法院宣告外,还包括

7、由父母决定解除亲权等其他情形。另一方面,从法律效果看,被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在诸多事项上仍须受法律的特别限制,[11]而宣告成年制和结婚成年制之下的未成年人,在行为范围上所受的限制要少得多,甚至全无限制。[12]  上述三类成年缓冲制度的共同特征是,都根据一定的条件,抽象地、概括地赋予特定类型的未成年人以完全行为能力。其区别在于,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成年缓冲制度的具体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制度价值不尽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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