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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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2008级法学2010年9月国际私法学说史1国际私法立法史2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3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时代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三、当代国际私法学说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则区别说理论,并使其系统化。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物的法则属地的,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的法则属人的,只要不是“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以随人所至适用于域外法则混合法则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

2、能力的问题,依属人法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依契约地法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冲突法规则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地者,依履行地法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无遗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承“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属于物法不适用用于意大利土地“长子应继承财产”属于人法可适用于意大利土地9文句区别说代表人物I:杜摩兰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法国法则区

3、别说意思自治原则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即令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判断当事人的意思之所在。代表人物Ⅱ:达让特莱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应赋予它们“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发展“混合法”概念,认为尽管混合法既及于物,又及于人,但更接近于物法。在一个习惯不能确定是属“物”的还是属“人”的时候,应该把它看做是物法。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

4、用,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荷兰国际礼让说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和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处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和利益。法则区别说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逻辑起点:以法则的性质定法律选择。小结特点公式法则区别说:“××法用来解决××问题,是否有域外效力(针对物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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