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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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收费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第五条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

2、位设立大病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涉及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以及相关内容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广泛宣传和报道,免费公示捐赠情况。第八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民宗局要根据自身工作特色,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县文体局每年组织1-2次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第九条县药监局要加大对药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质量。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倡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

3、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一)持本县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二)持本县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三)持本县的农村特困户和持的困难优抚对象;压滤机滤布厂家(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大病范围为:(一)急性脑中风;(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三

4、)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四)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五)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六)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七)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八)严重烧伤;(九)暴发性肝炎;(十)重度精神分裂症;(十一)经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

5、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Ayiso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00兀。第十七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三)职

6、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七)超出本县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第十八条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而无力筹措资金住院治疗的,县民政局可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只限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临时医疗救助卡、不发现金)。第十九条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

7、府应当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困难优抚对象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优抚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医疗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凭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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