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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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12构成特征(一)本罪侵害的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4(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5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

2、骗的(1)所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6(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

3、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7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8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

4、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9(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0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1.“信用卡”仅指他人真实有效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无效信用卡2.“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者的第三者使用3.

5、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11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6.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12(二)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13(三)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

6、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14(四)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15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7、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16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17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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