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的公司的收购中小股东权利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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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陈志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  内容提要:文章将在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法》修改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角度来探讨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措施,并提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目标公司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弱势地位及其成因分析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相对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大股东来说,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2、其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第一,小股东自身的原因。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目标公司和小股东获取信息的失衡。在收购活动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上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而一般投资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其理性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信息的拥有以及投资的判断能力上与收购人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都存在很大差异。且由于小股东持股比例低,小股东之间很难联合起来与收购人进行讨价还价,也不能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原因。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是普遍

3、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这样股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更为常见。Shleifer和Vishny主张,一旦持股比例超过一定限度,大股东几乎将取得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并且趋向于利用公司获取小股东无法分享的私人控制利益。大股东和小股东在诸多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包括大股东通过不分红利增加自身财富,将公司利益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其他公司等。[1]在公开要约收购中,大股东一般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且由于其较早掌握收购的内幕信息,收购过程中的大量交易、股价波动都给其提供了内幕交易牟取暴利的机会。相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小股东也处于弱者地位。一方面,小股东的个人影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

4、,由于小股东监督管理层在收购中的行为成本高昂,小股东联合采取监督行动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收购人的原因。收购人发动一次收购,一般由投资专家花费超过数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调查、寻找目标公司,其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目标公司的股东却只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如我国《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最短时间只有30天;另外,收购人拥有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来分析和处理获得的信息,而小股东中绝大多数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因此,无论在信息获得量、信息处理时间、信息处理的专业知识方面,小股东都处于弱者地位。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二、目标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

5、性  正因为小股东的绝对弱势地位,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比如恶意收购人借上市公司收购之机,以损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牟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投机行为。常见的方式有:收购人联合机构、制造题材、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等,如亿安科技案。[2]鉴于收购中小股东所处的弱势地位及其所受到的现实侵害,我们应该给予广大小股东特别保护,以实现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要求股份平等,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不应停留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应追求实质上、机会上的平等。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市场能否

6、健康、持续地发展,进而决定了上市公司收购能否实现顺利融资和合理配置资源。在我国收购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显得格外必要,也符合“向弱者倾斜”的现代法精神。  三、收购人义务与小股东权利之保护  (一)上市公司收购前收购人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前,收购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两项: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第一,持股披露制度。即大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达此比例后持股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依法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从英、美、日等国立法来看,各国均对持股披露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履行披露义务的持股比例有所

7、不同。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股东注意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正在变化,使股东重新估计持有股份的价值,以作出明智的选择。在我国,修改前的《证券法》关于收购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主要体现在“一致行动”方面未做规定。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证券法》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所谓“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取或巩固对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常以此种方式规避证券市场监管,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上首

8、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即“宝延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一致行动”事件。为此,新法将现行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规定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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