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考专题讲座班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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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

2、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

3、是正确的?(09-3-1,单选)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相对权,是必

4、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

5、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论:——合同

6、(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债权。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

7、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1000万元借款      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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