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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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四章协商内容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监督和争议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关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14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

3、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监督和指导。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

4、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应当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重要依据。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各自确定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为三至十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5、;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第九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得到过半数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14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

6、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企业公布。第十一条本企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本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协议期限相同。本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第十三条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

7、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接受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作为受委托的专业人员参与协商。第三章协商程序14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协商的时间和内容。第十五条已建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

8、协商要求;企业方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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