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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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并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外债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执行程序追加配偶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的执行案件,往往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将其财产故意转移到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直是司法实

2、践中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基础word格式论文试论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初探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并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外债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执行程序追加配偶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的执行案件,往往

3、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将其财产故意转移到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基础word格式论文  (一)执行效力的扩张理论分析  民事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大多数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行使权力,实施执行和履行义务。因此执行主体原

4、则上应当限定在执行名义明确的主体范围之内,然而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原则,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及当事人的诉累,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主观范围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性。这种扩张可分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两个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效力的扩张是以判决既判力的扩张为基础的,不能自行扩张。笔者以为执行力和既判力并没有相互依附的关系,执行力的扩张并非受既判力的严格限制。由于执行力与既判力在本质和功能上并不相同。执行力的本质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由应然状态转为是实然状态,体现法的权威性,其功能主要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

5、体权利义务关系;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禁止重复起诉,从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其功能主要是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执行力与既判力之间并不具有互相依附的关系,有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一定具有执行力,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一定具有既判力。因此,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之间不具有同一性。word格式论文  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执行名义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那些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主体产生赋予力和规范力。这些主体可以不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程序,被追加为赋予承担被执行人的应尽的义务。执行力的主观范围

6、扩张为没有实体权利义务裁判权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裁决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奠定了基础,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法理基础。word格式论文  执行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除了程序法的原因(如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等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了保证比执行名义效力通常范围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的实现,实体法的原因同样会导致执行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般来说,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执行名义的效力能够及于非当事人之外,这些责任只能由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承担。然而从实体法的角度,却有突破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范围,责令其他主体承担执行名

7、义确定的义务时,一定是执行效力扩张所涉及主体依法应当与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一并履行义务,即与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主体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且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尚未由执行名义直接确定。由于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它并不因法院等机构没有裁判而不存在。即使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执行名义中的债务人应当与案外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就有义务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案外人即使没有被纳入裁判程序,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程序,责令其承担民事

8、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是执行承担的实体性原因之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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