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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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判例: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发布时间:2015-10-2014:59:30作者:王赫來源:尚格法律人我要评论(0)——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一则一、现状对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例如,北京法院明确农示,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上海法院认为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屮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岀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町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浙江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2、配偶一方名下财产;江苏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机构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以上分别参见《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539条第1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江苏高院《关于执彳亍疑难问题的解答》)最高法院对该问题此前虽未有明确表态,但其曾在(2012)执复字笫3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

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笫82条规定的情形。《制裁规避意见》第20条是指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如果认为最高法院在该裁定书中对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的事由进行了穷尽列举的话(从其用语来看,也确实如此)。那么仅以现行法及对其的解释来看,执行法院不得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似乎更加妥当。因为,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应是“常规之举”,而应是“例外之策”,应当坚持适用情形法定。(参见刘贵祥:“执行程序变更

4、、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之检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第08版。)不过,最近最高法院的一则判例似乎标志着其观点的转向: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允许的。二、最新判例——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复议案案号:(2015)执复字第3号屮请复议人(第三人):吴思琳。申请执行人:王光。被执行人:林荣达。(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5山福建高院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林荣达在判决生效之口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损失。2012年11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

5、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林荣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光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并于2013年8月13口向福建高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林荣达的妻了吴思林伟被执行人。福建高院认为,林荣达所欠债务发牛于林荣达与吴思琳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5号执行裁定,追加吴思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被执行人吴思琳名下财产。吴思琳不服裁定捉出界议:一、主张自己与林荣达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主张其财产为个人财产与林荣达无关。2013年12月10

6、日,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执界字笫4号执行裁定,驳回界议人吴思琳的界议请求。吴思琳不服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并非夫妻关系,并H•其已提出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附件高院不应强行裁定。(二)最高院裁判内容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复议人吴思琳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析如下:……木案不存在《婚姻法》笫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据此该行政判决确认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不再对吴思琳与林荣达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进

7、行审杏。从行政判决的结果来看,福建高院依照婚姻法词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昊思琳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结论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观点提炼本案中,界议、复议中请人吴思琳(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界议、复议理由主耍是:1•与被执行人并不存在婚姻关系;2.法院查封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严格来讲,这些理由与“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执行机构无权在执行程序屮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存在区别。但最髙法院还是将“吴思琳是否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林荣达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为主要争点进行了审查。从结果来看,最高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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