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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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特征  篇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  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 

2、 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  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

3、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但

4、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  物的范围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非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收取报酬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达成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

5、是没有报酬的,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费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二: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

6、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那么涉外婚姻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聊城资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

7、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委托合同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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