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纪、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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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应用法学教研室 马春晓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2、。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

3、为无偿合同。(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成立,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所以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义务,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受托人的义务(1)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或在特定情形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4、委托人对于其所委托事务的处理如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依其性质可分为三种:①命令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绝对不能变更委托人的指示。②指导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部分酌情裁量权。③任意性的。此时,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处理得因势而定。(2)报告的义务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的时间的,受约人应当按时进行报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

5、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3)交付财物和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受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等财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这些财物,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无论是由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于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此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债务。但若经委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时,则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若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的,则应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受托人为委托人取得权利的方式有两种:1、以代理的方法,即以委托人的

6、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权利。这时由于权利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因而不存在由受托人向委托人移交权利的问题。2、以受托人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权利。这时必须经由受托人移转权利,委托人才能取得权利,但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法律上应明确受托人有移转权利的义务。至于移转权利的方法,则应依移转的权利种类而定。(4)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因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7、因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托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2、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不办理委托事务或疏于必要的注意,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也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及时将有关权利和利益转移给委托人,应视为对委托人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能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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