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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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运输合同保价条款  篇一: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摘要: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中的合同条款,其在各类运输合同中广泛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先从保价条款的基本属性及作用出发,论证了保价运输本身的合理性。保价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就一定适用,因此本文最后探讨了在个案中保价条款适用的条件。  关键词:保价条款;格式合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保价条款

2、案件的司法处理乱象  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控制风险的合同条款。在各类运输合同中普遍存在。因为在运输合同中含有保价条款而称这样的运输合同为保价运输合同。但是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在司法处理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不统一既与司法工作者对保价条款

3、的认识、各种保价条款内容妥当性程度不同有关,又与法律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完善有关。《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矛盾规定成为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根源。笔者根据公开渠道获得的一些案例中,有7例保价运输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定保价条款有效,3例判定保价条款无效的案件,其中7例判定有效的案件中有一例虽然判定有效,但是法院排除其在个案中适用。  这种司法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混乱规定有关。《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地方,若从字面理解,39条规定了提供方提请注意和说明免除与限制责任的义务,可40条无条件地认定这些条款一概无效,这两

4、条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有明显的矛盾。这导致在面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时,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为保价条款无效;①也有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价条款提供方只要对于免责部分的约定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其为有效且可以适用的条款。  二、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正当性基础  虽然司法实践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结果有差异,但笔者认为保价条款如果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其就理应有效。保价运输形式本身有其正当性基础,这首先反映在运输行业的特性上,保价运输也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与此同时,保价运输也为国际惯例、实践和海

5、运、航空、铁路及邮政②等领域法律法规所肯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运输行业的特性。运输行业普遍存在各类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主体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各种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交通事故。此外,货物运输通常数量庞大,在货物保管方面的闪失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特别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通常面临运费低、风险高的情况

6、。承运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  篇二:未约定货物保价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未约定货物保价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XX年9月28日原告受广州市创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向被告交运货物一批《货运单号码:N),广州一深圳,收货人为骆世建,地址为龙华大浪街道办裕泰工业区5栋3楼,货物名称为电脑配件,纸箱包装,2件26公斤。内装物品详细情况:电脑显卡;型号为火PCX5518S,数量为117PCS;价值38610元人民币。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10元、送货费39元,合计43元。XX年9月29日收货人没有依约收到货物,被告告知收货人找不到该批货物,至今收货人也没

7、有提取到该批货物。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广州市创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索赔,经确认损失后,原告以抵扣运费形式支付托运人货物损失人民币38610元、运费损失人民币40元,合计38650元。赔付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推脱。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物丢失赔偿款38650元人民币,从起诉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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