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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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一、保价运输(一)概念与内涵: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价运输源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商事交易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价旨在

2、赋予托运人一种选择权,即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保价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超过限额责任赔偿时,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因此,保值附加费构成了实际运费的一部分,它是缴纳基础运费以后额外支付的附加费,其好处是得排除适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二)保价运输的特征1.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先订有合法有效的保价协议2.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3.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来自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行为4

3、.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三)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1.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2.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3.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4.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5.托运人及时支付保值附加费(保价费)的义务6.托运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托运人确能证明“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货物损失”,托运人可不受保价范围的约束,

4、而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受偿。7.原则上对货物保价不设限额,但对特殊货物可以设置保价限额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一些缺乏市场参考价格的物品,如名人字画、古物、投标文件、诉讼书证等。承运人可以按照国际运输惯例对其保价设置限额2000年12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1条规定,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四)办理条件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宇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

5、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五)理赔须知需提供以下索赔资料:1.客户索赔申请表:必须注明单号,时间,出险情况,要求索赔金额等2.货运单:托运人为公司的必须盖公章,托运人为个人的必须由托运人本人签名确认,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3.货物价值证明:发票或购销合同(整票出险请出示原件,部分出险请出示

6、复印件加盖公章)4.送货单:整批货物的装箱单或送货单5.损失清单:货物的真实损失情况6.提货单:异常签收凭证二、运输保险(一)概念: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二)货运保险的特点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7.合同解除的严格性(三)《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货运保险”的条款1.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2.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

8、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4.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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