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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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解除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合同解除的变更之诉  案例:XX年3月18日,李某与金海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金海公司金海公寓3栋602号房,总价款42万元;还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8元,余款34万元由其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8万元,但因李某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其也未能筹措资金支付剩余房款。金海公司于XX年6月1日起诉李某,以李某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房款

2、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本案审理中,对李某构成违约,金海公司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并无争议。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判决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判决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依照《合同

3、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后果,都是解除合同判决中所应包含的内容,法院不应另案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法院作出合同解除判决的同时,判决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且无需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请求为条件,即合并审理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这是彻

4、底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以避免反复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特定给付请求,无论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解除后成立。当事人仅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以合同解除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的给付之诉相比较,两者在诉的标的、诉的原因上是不同的,不能因为诉的主体一致就认为可以合并该两个诉。也就是说,直接诉请解除合同与以解除合同为由诉请返还财物相互矛盾,不可能出现在一个诉中。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不当之处。  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能否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

5、合并审理,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因原告起诉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还是直接诉请合同解除而异。在审理涉及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常遇到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情形是原告在诉前向被告提出合同解除后,又向法院诉请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法律效力的确认之诉;另一种情形是原告诉前未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

6、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对于前者,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原告可以在提出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同时,一并提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请,类似于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一并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请。在后一种情形下,原告不得在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请。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给付之诉的内容,都是针对已经解除了的合同而言的。当原告仅直接诉请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需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是否合法

7、或合约,即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仍属有待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解除合同并不是既成的事实,故在后一种情形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无法适用。  第二,因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而异。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合同履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定。依合同性质,合同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8、,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具有溯及以往的效果,详言之,非继续性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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