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ID:30327739

大小:22.99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2-29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_第1页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_第2页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_第3页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_第4页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_第5页
资源描述: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浅谈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这里的合同无效指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其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特定的

2、义务人。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仅是单方主张权利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可,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和给付,所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属于请求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宣告合同无效,是在行使法定职权,也不存在请求权的问题。从理论上这两种情形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在于督促请求权

3、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状态。而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即使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确认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主动审查确认无效,并使其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改变因履行无效合同的事实状态,从而维护法律政策上的公共利益。因而诉讼时效和确认合同无效两者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但是,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为即使是违法的无效合同,如果已经履行多年,经确认无效后要返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显然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要在制裁违法行为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之间做出平衡。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4、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联系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国《刑法》第87条也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因此,法律可以规定一个较长的期间来限制对无效合同的确认。  虽然确认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确认合同无效后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

5、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被确认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必然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当事人的这种请求权理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法院主动审查宣告无效的合同,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宣告无效之日起计算;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当事人申请之日理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浅谈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  余深  摘要:根据诉讼标的之

6、性质和内容,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反映或决定了原告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具体形式,具体来说,原告提起给付之诉旨在获得给付判决,提起确认之诉旨在获得确认判决,提起形成之诉旨在获得形成判决。不管原告提起何种之诉,诉的利益则是一个必要的诉讼要件,若不具备之法院将驳回起诉。在本文里笔者以诉的利益为出发点,引用了二个真实案例阐述了笔者对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的看法,希望我国修改相关法律时能考虑到这些问题并作出相应合理的规定。  一、引用的案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

7、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例一:XX年8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进行了“一次蹊跷的庭审”。原告中国房地产报社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栗文忠(中国房地产报社社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报主管部门)三方于今年3月签订的一份协议有效。协议约定社长栗文忠承包报社广告经营,每年营业收入除上缴中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用于报社发展,剩余部分由栗文忠支配。该协议是对19

8、98年6月中国房协一份类似的批复的确认与补充。开庭后,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快速浏览,均无异议,原告律师偶尔会替被告小声回答问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