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是交给谁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

ID:30451179

大小:34.58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12-30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_第1页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_第2页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_第3页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_第4页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_第5页
资源描述:

《辞职报告是交给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辞职报告是交给谁  篇一: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2、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

3、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辞职报告是交给谁  篇一: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

4、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辞职报告是交给谁  篇一: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

5、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

6、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7、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X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

8、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XX年8月25日解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