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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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营[2006]52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6-12-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营业税 货物运输业 发票 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52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

2、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具体时间安排  我市分步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系统”20)。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点运行货运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统称“新版货运发票”);其他区、县局、分局根据税控器具的初始化登记等工作进度,以局为单位陆续推行使用货运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全市范围内至2007年1月1日必须全部推行到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

3、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各局应适时填报《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上报市局。  2007年1月1日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封存情况,严禁同时开具新、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  2007年1月1日(含)后,全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旧税控装置及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二、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为配合货运系统推行工作的开展,各局应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2006年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

4、审工作。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货物运输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自开票纳税人“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四、新旧税控系统的衔接(一)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1月同时分别采集、汇总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20(二)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税务机关启用货运系统后,原使用旧税控装置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于20

5、07年1月1日前出现退票问题的,可报经区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启用旧税控装置处理退票问题,退票完成后由纳税人持税控IC卡进行报数;于2007年1月1日后出现退票问题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在发票税控三期系统的发票核验模块中修改该张发票的状态,即由“正常”改为“退票”;退票后如需重新开具货运发票的须使用货运系统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五、印花税的征收(一)对自开票纳税人,以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二)税务机关代开票窗口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代收承、托运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并在新版货运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作为承、托

6、运双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六、个人申请新版货运发票代开业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在个人车籍地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新版货运发票。七、新版货运发票开票数据电子信息报送时限及要求(一)自开票纳税人应在每月征期内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上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如上月未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仍须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持税控器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开票数据电子信息。20(二)各局税务所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

7、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并确认本级上传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①注释:①此款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运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10]129号)(三)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本级上传市局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四)市局于每月23日前确认并上传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至国家税务总局。八、自开票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后续管理(一)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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