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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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征[2006]28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征管行政审批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6-06-09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全文废止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

2、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各局要认真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和市局制定的《实施办法》,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二、各局要联系本局实际情况,制定贯彻《通知》和《实施办法》的意见,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办理减免税审批项

3、目的程序规定,对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标准或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顺工作流程,搞好部门配合。三、各局业务科室应按照职责就主管税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时抄送本局征管科,征管科汇总各科总结报告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局征管处。四、《减税免税台账》是减免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局在保证内容完整、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情况下,可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各项要求。五、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弥补亏损的管理不列入本《实施办法》。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2.减免税申请书3.减免税申请材料清单4.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

4、减免税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②6.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7.减免税审批表③注释:③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8.减免税审批中止通知书②9.减免税批准通知书10.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②11.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12.减免税备案表13.减免税备案通知书14.减免税终止通知书②注释:②此处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15.减税免税台帐1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ОО六年六月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

5、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收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减免税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四条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分级、高效、便利的原

6、则,规范减免税管理。第五条减免税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审批、监督与管理、统计与核算、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具体项目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所列项目选择确定。第七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第八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

7、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第九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需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由市局审批。除上述明确审批机关之外的减免税项目均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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