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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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

2、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五条 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

3、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

4、(州)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一节 编制采购文件第十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一)采购邀请(须包括采购预算);(二)采购须知;(三)采购需求;(四)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五)供应商、

5、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八)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九)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十)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十一)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十三)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十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十五)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十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十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

6、选供应商的数量。询价通知书编制时,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评审委员会审查响应文件结束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标准。第十一条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三条 谈判

7、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有资格要求的,或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在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能与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存在歧义或矛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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