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修正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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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的修正,修改了食品安全标准,将“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修正了刑罚;修正了量刑情节;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应从理性角度认识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修改,不能否认其打击犯罪,维护民生的积极方面,但刑法谦抑性的特性和自身局限性的不足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迷信重刑。综合方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才是解决食品问题的关键。[关键词]量刑情节;食品安全犯罪;监管失职罪;综合治理一、修改的内容2011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亦有4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为中心内容

2、的食品安全议案。201年2月25日止式通过了《刑法修止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两个重要条款即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做了重大修改①,共修改了四处内容。(-)修改了食品安全标准,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约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

3、识,标签,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根据以上条文我们不难发现安全标准的修改在于:1、食品安全标准的横向内涵更宽广,内容更为丰富,不仅仅是指“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例如许多食品危害事件没有达到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但却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健康,然而在法律中却找不到相应罪名,使不法者得不到惩治的现象不复存在。使人避免了“卫生标准”所产生的众多弊端,加大了惩戒。2、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更加严格,执行更加简便。食品安全标

4、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同时也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执行整合统一。3、食品安全从纵向上内涵也加宽了,不仅包括国家标准,还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和呼应。(二)修正了刑罚。综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修改,在刑罚方面的修正主要有:1、在主刑方面,删除了可以判处“拘役”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档刑中修改为“在生产、

5、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拘役刑,把第一档刑罚设为有期徒刑,加大了惩罚力度和打击力度。2、在附加刑方面的修正:(1)取消了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6、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单处罚金,让食品安全犯罪不再是罚点钱那么简单,加大了打击力和震慑力,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2)删除了原条文“销售金额百分Z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金额的规定,“直接规定为并处罚款”。(三)修正了量刑情节。1、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面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后果难以查清,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过证明其危害的仍然可以处以较重的刑罚

7、。即对那些虽然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虽没有销售但一经销售会造成巨大损害的;给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打击和损害的;给人们心理造成严重恐慌的予以从严处罚。2、将刑法第一百四十U!条“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修改后加宽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使加重情节不仅仅是“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加大了打击。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

8、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处死刑。”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食晶安全的重视,重刑出击,惩治犯罪,维护民生。(四)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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