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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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四章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第五章古城水系的保护第六章管理与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揭阳古城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揭阳古城的定义】19本条例所称揭阳古城,是指位于

2、揭阳市榕城区,北至榕江北河,南至榕江南河,西至西环城路,东至东环城路,以及其周边西至乔林路,东至榕华大道范围内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和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古榕武庙(关帝庙)、天后宫、革命烈士纪念碑、德胜庙等。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揭阳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古城保护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对象】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二)揭阳学宫、进贤门城楼、揭阳城隍庙、双峰寺、德胜庙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三)西马

3、路传统街区、中山路传统街区、石鼓里潮汕民居群、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等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四)具有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古井、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五)东护城河(东风河)、玉滘溪、方厝前河、猛水河、泰兴河等自然溪、河、湖、池、滘及其支流构成的古城水系;(六)破门楼郑翁仔灯习俗、舞狮(青狮)、行彩桥、揭阳城隍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9(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第五条【保护原则】揭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古城保护建设工作实行总体规划、单元

4、打造、引导管理的模式,对古城保护修缮工作采用以“修旧如故、修新如旧”的方式。第六条【政府和部门职责】揭阳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榕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建设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将揭阳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榕城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按相关法律

5、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古城范围内城乡规划许可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榕城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依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物保护、执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内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民族宗教事务、卫计、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林业、民政、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6、,共同做好古城保护的工作。第七条【保护委员会】揭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保护名录、保护建设项目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论证,协调、指导揭阳古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八条【市古城办】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下设揭阳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下列称市古城办),市古城办设在榕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揭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日常组织工作;(二)组织实施揭阳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三)组织编制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四)编制揭阳古城业态规划,组织、引导古城业态的发展

7、;(五)指导古城保护、活化利用与修缮更新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在古城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七)组织开展揭阳古城历史、古城文化、古城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19(八)组织成立揭阳古城保护建设专家咨询机构(九)宣传、贯彻有关古城保护法律法规;(十)与揭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城保护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古城历史文化知识列入中小学课

8、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土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第十条【经费保障】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揭阳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揭阳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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