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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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确保廉租房分配公平、公开、公正,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三条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

2、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即必须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无私有房产,或虽有私有产权房但按户籍内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第18页共18页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3、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第四条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反馈调查结果。凡经初核认为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家庭,可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市廉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申请人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租赁人相片。第18页共18页3.住房状况证明。有

4、私有房屋的家庭,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无私有房屋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交原件,并将相关复印件作为审批附件。(二)初核。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应署名。1.社区(居委会)应当场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严格执行“

5、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3.经社区(居委会)初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第18页共18页(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的末月末周集中报市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

6、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四)审核。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会同市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五)公示。经审核,对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六)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定为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的申请家庭,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排队轮候。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查。(七)归档。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廉租房入住家庭逐户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将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备份

7、交市房产管理局归总管理。第三章退出管理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廉租房承租户的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资格。由各社区(居委会)统一填写好年检年审表,并提供相应的名单汇总表,经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后,按规定退出廉租房。第18页共18页第六条廉租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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