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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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和证照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甬公通字(2013〕137号)、《关于进一步严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纪律的通知》(甬组通(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二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甬公通字〔2013

2、〕137号)要求将本单位管理的人员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登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登记备案人员是指:(一)局机关和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退休的局级以上干部;(二)局属事业单位在职的六级(含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四)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领导班子;(五)《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甬公通字(2013)137号)规定的其他人员。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市)国土资

3、源分局(局)可参照本规定确定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须事先取得休假许可,并按照规定填写《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说明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同行人员、在外天数、假期使用、出行方式、费用承担等基本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第五条因私出国(境)实行统一归口审批。局级领导(含退休3年内的局级领导)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退休3

4、年以上的局级领导,根据市委组织部授权由局党委审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的局管干部在依次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处、驻局纪检组、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报分管出国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其中局机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主要负责人还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第六条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出行的国家(地区)和日期。如实际出行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与审批时不一致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填报《回国报告表》,如实说明变动

5、理由,由局组织人事处报相关领导,根据具体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再次出国(境)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一般一年可申请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赴国外看望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一般不超过15天。第四章证件管理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所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下同)要实行专人存放保管、专门登记

6、造册、专用箱柜存放等措施。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含正处级干部)、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主要负责人和出国工作分管领导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局组织人事处集中统一保管,其他市局管理人员的证件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专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在报到30天内主动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用人单位集中保管。证件保管部门应做好督促工作,做到应交尽交。超过30天仍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作废申请,报

7、局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组织人事的局领导同意后,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人员交流调动的,证件保管单位要及时做好调动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移交工作。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回国(入境)后,应在回国(入境)10天内上交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证件保管单位要做好督促登记报备对象因私回国(入境)后的证件上交工作。第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没有在规定期限10天内上交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的,所在单位要督

8、促其及时上交。超过30天仍未上交的,暂停其下一年度再次出国(境)审批;并由所在单位提出作废申请,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组织人事的局领导同意后,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第十三条登记备案人员丢失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提出作废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后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第五章纪律处理第十四条登记备案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申办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或在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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