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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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百家论坛]张秀敏段素琴  约5781字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就其争议的事实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建国后,随着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两个法规的颁布,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55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才

2、使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目前,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机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等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的

3、作用。  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年¨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国营、公营、

4、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这一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协商i(2)调解;(3)仲裁;(4)法院审判。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1950年11月26日,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

5、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有了上述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正确、及时地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创造了条件,对各种劳动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使劳资双方顺利地纳入国家政策法律的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劳动部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

6、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从1954年10月至1958年底,由于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企业所有制结构和劳动关系形式单一,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加之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认为资本家阶级消灭了,劳动争议的趋势越来越少,越来越简单。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陆续撤销了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

7、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  1954年10月,我省根据中共中央精神,撤销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劳动部门按照一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解决。此后这一制度一直沿续下去,直至1987年中断了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才得以恢复。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

8、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在用人和工资分配上有了较大的自主权,职工也有了更多地自主择业权,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因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注意做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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