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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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闽海渔〔2016〕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用于设施渔业项目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空间布局,

2、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提升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渔业现代化进程。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生态养殖网箱平台、水产种业基地、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建设项目,以及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箱系统、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等新型养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第五条7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内(不含厦门)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财政、渔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监督、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的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导意见,审核、汇总各地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汇总

4、上报、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专项资金需求,开展资金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7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专项资金需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检查、验收、绩效等工作,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安排,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绩效指标。省海洋与渔业局于预算细化的规定时间内按因素分配办法提出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产业发展需求(65%)。

5、以各地报送的设施渔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为基础,平衡全省申报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按“分配资金量=资金总量×65%×(市资金需求÷全省总需求)”测算出拟支持各设区市项目资金的基本数;(二)优势特色条件(20%)。以符合国家、省和区域性渔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条件等为依据,重点支持15个优势特色显著的县(市、区);(三)项目资金绩效(15%)。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优先支持15个左右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市、区)。优先支持渔业产业基础较好的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每个设区市年度支持资金总量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

6、,每个县(市、区)年度支持资金总量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第十条专项资金对设施渔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各类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7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生态养殖网箱平台和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六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含特种水产),达到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达到市级良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

7、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箱系统,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一条下达各地的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组应配备财务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金额应不小于财

8、政补助资金金额。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提出资金拨付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第十三条7设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落实,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产生的资金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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