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主要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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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总量办〔2018〕3号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为规范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我办组织制定了《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印3份)6中山

2、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量审核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五类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厂)。五类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2.

3、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条件之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3.凡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60分以下),取消该镇区上述五类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审核资格,实行“区域限批”;未完成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控制目标的,对项目所涉及的相对应主6要污染物指标实行“指标限批”。二、总量指标来源各镇区“本年度可利用总量指标”主要来源包括:1.上一年度超额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COD、NH3-N、SO2、NOx减排量,和上一年

4、度VOCs管理减排形成的VOCs减排量;2.各镇区可利用专项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各5吨/年,氨氮1吨/年;3.本年度申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VOCs管理减排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具体项目及其减排量必须得到市总量办认可);4.对于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可申请预支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预计可完成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VOCs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具体项目及其减排量必须得到市总量办认可)。三、总量审核流程各镇区负责制定本镇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标准,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填写《中

5、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附表1)。各镇区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6。对于不同意或调整审批量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书面函复项目业主,说明具体原因。总量指标来源于1、2两项的建设项目,项目的总量指标申请资料和环评文件可同时递交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资料抄送市总量办,同时征求市总量办意见。来源于3、4两项的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向市总量办提出,经市总量办同意后,方可进行总量指标申请。市总量办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申请进行核定

6、,给予审核量,出具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四、总量指标审核建设项目按以下方法核算主要污染物最高可申请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的行业,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其他行业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核算。市总量办可结合项目所在行业先进水平、项目周围环境容量、镇区可利用总量指标等,调整给予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量。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制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污实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镇区还须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新增排污

7、则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五、其他1.氮、磷等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3.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7日市总量办印发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6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项目名称(单位盖章)建设地点所属镇区项目性质□新建□扩建□技改□搬迁□变更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生产天数(天/年)废水排放量(吨/日)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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