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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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3702/FWJW001—2013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华司磊王涛张为玉I 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桥梁、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时限要求、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投诉处理等。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1.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28635混凝土路面砖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1.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是指以保持、完善和恢复市政设施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1.3.2 道路小修保养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挖补,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1.3.3 道路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耗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1.3.4 道路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1.3.5 桥梁小修保养13 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1.1.1 桥梁中修工程对城市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其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1.1.2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业监管工作。1.1.3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属市政设施产权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1.1.4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具体施工工作。1.2 一般要求1.2.1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业监管工作。1.2.1.1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1.2.1.2 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施工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对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和项目经理予以处理。1.2.2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承担本规范实施的督促检查责任。1.2.2.1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设施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设施使用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措施和计划,及时按照本规范组织设施维修和施工管理。1.2.2.2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护质量分析,提高维护质量水平。1.2.2.3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中修及中修以下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监手续,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承担本区域内中修以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责任。1.2.2.4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为作业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1.2.2.5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不得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和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1.2.2.6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按规定标准计取施工现场管理费用并列入工程成本,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并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优先支付给作业单位,监督作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1.2.2.7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养护维修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1.2.3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本规范各项细则的落实责任。1.2.3.1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等。13 1.1.1.1 施工现场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1.1.2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施工范围、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进行组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并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1.1.1.3 施工现场应存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备检。1.1.1.4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范各项细则规定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1.2 服务要求1.2.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内容1.2.1.1 沥青路面序号名称标准范围1坑槽路面破坏成坑洼,深度大于20mm,面积超过0.04m2,数量较多、间距0.2m以内的合并处理2松散路面结合料失去粘结力、集料松动,面积大于0.1m23拥包路面局部隆起,坡峰坡谷高差大于15mm4翻浆地基或路面湿软出现弹簧、破裂、冒出泥浆5沉陷路面路基有竖向变形,路面下凹,深度大于30mm6脱皮路面层层状脱落,面积大于0.1m27啃边路面边缘破碎剥落,宽度大于0.1m8泛油高温季节沥青被挤出,表面形成薄油层,行车出现轮迹9车辙路面上沿行车轮迹产生的纵向带状凹槽,深度大于15mm10龟裂缝宽3mm以上,多数缝距小于100mm,面积超1m211网裂缝宽1mm以上或缝距小于400mm,面积超1m212搓板路面纵向产生连续起伏,峰谷高差大于15mm13横坡不适路面横坡小于1%或大于3%,或中线偏移、未设超高14平整度差3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8mm15沟石不平沟石不平整或缺失16井框高差路面与检查井框高差大于5mm1.2.1.2 水泥混凝土路面序号名称标准范围1沉陷路面连续数块板下沉,低于相邻板面深度大于30mm2破碎板裂缝将整块板分割开,并有严重剥落或沉陷3坑洞路面板粗集料脱落形成局部凹坑,面积大于0.1m24板角断裂裂缝将板角切断5露骨路面板表面细集料散失、粗集料暴露,面积大于1m26拱胀相邻板块相对邻近板向上突起30mm7平整度差3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8mm8错台相邻板块垂直高差大于8mm13 9唧泥路面接缝处或裂缝处挤出泥浆,板底出现脱空10裂缝长度超过1m的开裂11缝料散失接缝内填料散失,或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10mm以上1.1.1.1 人行道(含沿石)序号名称标准范围1缺板铺装板块缺失2错台接缝或相邻板高差大于6mm3沉陷连续数块板低于邻块20mm以上,面积小于1m24松动(散)铺装块松动5拱起多块板相对邻板向上突起,高低点之差大于30mm6井框高差高差大于5mm7沿石歪斜直顺度大于10mm8沿石缺失沿石缺失未补9不镶边人行道板边缘应设界条而未设10板材不规则修补部分板与原板颜色、规格不一致,盲道间断或不合标准11杂草板缝中出生的杂草等未清12坑洞破损深度大于20mm13缘石坡道交叉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等未设缘石坡道或设置不规范14盲道应设盲道而未设或者设置不规范注:沥青类、水泥类人行道病害与同类型车行道相同。 1.1.1.2 桥梁、天桥、地道部位项目病害上部结构砼梁板麻面、剥落、锈蚀、开裂、变形钢梁锈蚀、松动、开裂、变形砖、石、砼拱锈蚀、破损、开裂、变形桥面铺装裂缝、变形、破损、贯通缝、横坡不适搭板不平顺、破损伸缩缝松动、破损、漏水、高差、翘起、缝宽不适支座老化失效、破损、锈蚀、积水、污秽下部结构墩、台、墙、柱剥落、锈蚀、破损、开裂、变形、渗水、杂草基础冲毁、冻胀、下沉、位移、开裂、掏空附属构筑物栏杆剥落、锈蚀、破损、开裂、松动、变形、缺失排水系统破损、堵塞、缺失、积水挡墙、翼墙、护墙污秽、沉陷、破损、开裂、变形、杂草1.1.1.3 检查井、路名牌、堤坝等其它附属设施序号项目标准范围1路名牌缺失、变形、锈蚀、松动、位置不当、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13 2堤坝勾缝脱落、缺损、水毁3检查井、雨水斗周边路面破损、下沉等1.1.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要求1.1.1.1 基本要求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按照《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CJJ9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维修。1.1.1.2 市政道路病害养护维修5.2.2.1沥青道路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凿边四周用切割机切割,整齐不斜;如采铣刨机或其他机械施工,边口应整齐不斜;四周修凿垂直,凿边宽度不小于50mm、深度不小于30mm铺筑基础铺筑密实,防止渗透积水;面层铺筑厚度误差-5mm、+10mm;混凝土厚度细粒式不得低于30mm、粗粒不得低于50mm、中粒不得低于40mm;表面粗细均匀,无毛细裂缝,碾压紧密,无明显轮迹平整度路面平整,人工摊铺不大于7mm,机械摊铺不大于5mm(3米尺)接茬接茬密实,无起壳、松散;与平石相接不得低于平石,高不得大于5mm;新老接茬密实,平顺齐直,不得低于原路面,高不得大于5mm(1米尺)路框差各类井框周围路面无沉陷,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横坡度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5.2.2.2水泥混凝土道路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切割四周切割整齐垂直,不得附有损伤碎片,切角不得小于90°铺筑抗压、抗折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强度,板厚允许误差-5mm、+10mm;路面无露骨、麻面,板边蜂窝麻面不得大于3%,面层拉毛应整齐平整度路面平整度高差不得大于3mm(3米尺)抗滑抗滑值BPN≥45,或横向力系数SFC≥0.38;相邻板差新板块接边,高差不得大于5mm;伸缩缝顺直、深度、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定;嵌缝密实,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路框差座框四周宜设置混凝土保护边,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横坡度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5.2.2.3人行道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铺筑预制块、块石铺筑平整不松动,缝隙饱满;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纵向偏差不得大于10mm;(10米线量);13 翻建部位人行道板应采用横向铺装形式面层材料面层材料应防滑,BPN不小于65;耐磨性、抗冻性等满足《混凝土路面砖》要求更换人行道板时按原结构原材料修复,翻建部位应结合周边环境选取适当人行道面层材料强度现浇水泥人行道强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振捣结实;表面无露骨,麻面,厚度偏差+10mm、-5mm平整度高差不得大于5mm(3米尺)路框差检查井及井盖框与人行道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现浇水泥人行道不得大于3mm(1米尺)接茬人行道面应高于侧石顶面5mm;新老接茬齐平,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凿边及滚边现浇水泥人行道四周凿边整齐不斜,四周不得有损伤碎石;纵横划线垂直齐整、缝宽和缝深均匀,滚花整齐构筑物周边处理人行道检查井或构筑物周边处理,应采用同材质的人行道板切块补齐;设施基础上表面外露时,凿除表面混凝土2cm左右,采用与人行道板同底色砂浆砌小鹅卵石进行处理;当设施基础上表面低于人行道板6cm以上时,设置M10水泥砂浆整平层后,安装人行道板;翻建人行道应按照《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的规定设置人行道上的各类设施5.2.2.1路沿石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直顺度不大于10mm高差相邻块高差不大于3mm缝宽不超过3mm缺边掉角外路面、边、棱角完整,缺边掉角小于20mm;对轻微破损的可现场利用沿石胶或水泥膏(掺加粘结剂)进行修补材料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沿石一致;翻建道路路沿石应满足《青岛市人行道铺装技术导则》要求;路口、单位出入口直角或锐角路沿石宜改造为弧度较大的弯道石5.2.2.2盲道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位置设置盲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00mm;避开各类地面障碍物并距人行道边线为250-600mm;翻建人行道时盲道设置应尽可能设在靠建筑物一侧,距人行道边线宜为300mm;盲道中应无障碍物,检查井盖框高低差不超过10mm;城市中心区道路、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交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起点处及地铁站点出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宽度人行道设盲道宽度宜为300mm;13 人行道转弯处的全宽式无障碍物坡道形式,设置提示盲道,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时,在相距250-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300mm、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材料更换盲道板时按原结构原材料修复,翻建人行道时盲道铺砌材质和颜色应与人行道材料相同或相似5.2.2.1无障碍坡道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坡度缘石坡道正面坡、两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缓坡道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20高度缘石坡道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宽度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200mm;扇面式缘石坡道的下口宽度不得小于1500mm;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得小于2000mm;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0mm坡面坡面平整,且不应光滑5.2.2.2其他路面(大理石、花岗石、彩色预制块、广场砖等)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平整度大理石、花岗石不得超过5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7mm(3米尺)相邻块高差大理石、花岗石毛面不得超过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2mm路框差大理石、花岗石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3mm缝宽误差大理石、花岗石±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纵横缝线中心偏差大理石、花岗石±1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5.2.2.3道路检查井项目规定值及允许偏差平整度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不超过5mm找平层井圈下部细石砼找平层应达到规范要求的养生期,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不得使用碎砖或土块支垫材料强度井室砌筑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座砌筑砂浆不应小于20MPa井周回填井外壁周边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不应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井室基础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浇筑检查井砼基础,且养生充分1.1.1.1 城市桥梁病害养护维修5.2.3.1上部结构养护13 1)不得随意增加荷载,老化的沥青混凝土桥面,应进行铣刨更新处理,严禁随意加铺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2)桥梁养护中应当经常性的检查渗漏水情况,做好桥面清洁,保持排水设施畅通,及时处理桥面出现的开裂,防止雨水向下渗漏,避免桥体混凝土腐蚀、钢筋锈蚀等病害。大于3mm的桥面裂缝,应检查其发生原因,在确定无结构破坏和延续发展的条件下,采用乳化沥青灌缝等养护措施。3)桥面维修铣刨、切割,深度不得大于路面混凝土深度,不得损坏防水层。4)桥梁支座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支座各部分应保持完整、清洁、有效。5)桥上伸缩缝应当及时清理干净,保持平整、直顺、伸缩自如;严禁用沥青混凝土覆盖伸缩装置,防止伸缩缝阻塞后失去功能。6)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应每年进行一次结构裂缝和表面温度裂缝的观察;结构裂缝应重点检查受拉、受剪区域,表面温度裂缝应重点检查构件的较大面。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压区,一旦发现裂缝,应立即封闭交通,严禁车辆和行人在桥上、下通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可靠性评估,判别裂缝的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7)桥面养护还应符合道路养护有关标准。5.2.3.1下部结构养护1)圬工砌体表面灰缝脱落时应重新勾缝。2)当混凝土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时,应及时将周围凿毛洗净后做表面防护。当表面风化剥落深度在30mm及以内时,应采用M10以上的水泥砂浆修补;当剥落深度超过30mm,且损坏面积较大时,应增设钢筋网浇筑混凝土层,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松浮部分,用水冲洗,并采用锚钉连接。3)墩台出现变形应查明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加固。4)当墩台裂缝超过规范限值时、应查明原因,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固:裂缝宽度小于规定限位时,应进行封闭处理;裂缝宽度大于规定限值且小于0.5mm时,应灌浆;大于0.5mm的裂缝应修补;当石砌圬工出现通缝和错缝时,应拆除部分石料,重新砌筑;当活动支座失灵造成墩台拉裂时,应修复或更换支座,并维修裂缝;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自下而上的裂缝,应先加固基础,并应根据裂缝发展程度确定加固方法。5)桥台锥坡及八字翼墙在洪水冲击或填土沉落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变形和勾缝脱落,修复时应夯实填土,常水位以下应采用浆砌片(块)石,并勾缝。6)当连续梁桥墩台和拱桥的不均匀沉降值超过设计允许变形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加固处理和调整高程。7)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发生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防止损伤加剧。宜将松动的混凝土凿去,清除钢筋锈迹后抹环氧砂浆等有效措施修补。对损坏面积较大的结构,凿除混凝土后不得明显降低结构的承载力,必要时宜采用分批修补。8)每年雨季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桥进行检查、疏浚,重点解决淤积、主体结构开裂变形及基础冲刷等病害。1.1.1.1 其他养护维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制块铺装车行道路面应符合人行道维修要求。2)沥青、混凝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3)沥青路面不得用水泥混凝土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合料修补。4)道路养护维修选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5)提倡采用成熟的、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应用前,需经专业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采用。13 1)市政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裂缝早期处理等。2)修补工序要紧密衔接,不得间断或拖延,应根据维修服务时限要求和天气情况合理、紧凑地安排施工工序,以免影响交通、环境或致损坏扩大。3)受气候影响暂无法实施路面修复的车行道,应立即进行临时硬化。4)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5)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二分之一时,路面层宜为全幅修复。6)掘路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时,修复前应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或按高一级的道路路基标准进行修复。7)冬季掘路沟槽应齐边后采用加铺预制砼连体加重道板或用冷补沥青料修补平整,天气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8)道路两侧非路口的人行道出入口,标高应与人行道一致。9)不得擅自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上钻孔打眼及架设其他构件。10)桥梁、挡土墙、堤坝等构筑物上的草木须及时清除。11)设施加固、改扩建工程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并及时完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1.1.1 养护维修服务时限要求5.3.1基本要求 类别病害程度维修时限要求一般路主、次干路、前海一线和风景区道路车行道 坑洼>1m24日内3日内≤1m27日内破皮>50m25日内3日内≤50m28日内沉陷拥包——4日内3日内塌陷——2日内2日内掘路修补≤5m23日内2日内横向沟槽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7日内修复(提倡使用快速养护型材料)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4日内修复(须使用快速养护型材料)纵向沟槽10日内8日内大面积沟槽(>200m2)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m2顺延1日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m2顺延1日冬季沟槽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大面积参照上述(4)执行,横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工作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横向沟槽、小面积纵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工作零星维修坑洼、沉陷、缺失、松散等≤5m23日内3日内13 人行道局部整修较大面积整修>5m28日内8日内掘路——10日内8日内沿石——5日内5日内弯道石——10日内10日内路基、边坡——及时修补及时修补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路名牌等附属设施——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护栏、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零星维修的3日内完成,其中防护功能不完整的,发现后需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零星维修的3日内完成,其中防护功能不完整的,发现后需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注:1)掘路修补,自掘路验收之日起计算。2)水泥路面没有考虑强度养护时间。3)需基础处理、定制特殊材料的适当延长。4)遇到极端天气时适当延长。5.3.2特殊要求5.3.2.1对于道路上严重影响车辆或行人安全的病害,在发现或接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一般应在当日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修复的,应在2日内修复。5.3.2.2对于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天桥和地道等影响结构及通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发现问题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设置安全警示,必要时启动辖区安全应急预案,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修复任务。1.1.1 养护维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5.4.1施工警示标志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修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2)小修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应设置锥形交通标、“限速”标志和车道隔离墩等,标志摆放距离不得少于30m。 3)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m。4)养护维修工程宜夜间施工,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5)快速路、高架桥、立交桥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5.4.2施工现场标牌管理13 维修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概况标牌,标牌为蓝底白字,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并对工程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施工范围、施工期限、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小修养护项目标牌尺寸可为0.9米长、0.6米宽,内容增加作业时间)等内容予以标注;施工完成后才能撤除。5.4.1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中心、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中修以上维修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挡;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注水式全塑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2)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硬质材料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下的,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或注水式全塑围挡,高度不低于0.6米。3)确实无法封闭围挡施工时,应设置锥形交通标,并安排交通督导员负责交通疏导工作。4)维修检查井在养生期间应设置警示牌、护栏或注水式全塑围挡等加以保护。5)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6)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设施行业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7)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围挡设施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并做到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对临时性拆除和移动要及时或限时恢复。8)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施工区域可采用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但该区域内不准堆放余土、施工材料及其它杂物,并保证该范围内整洁。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5.4.2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施工现场布置合理,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整齐有序,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2)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应立即清运。3)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使用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确保车辆符合保洁标准,防止污染道路,并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工作。4)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一次性使用砂浆2m3以上的,应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m3、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须铺垫适当材料,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5)施工现场须采取降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实施路面铣刨工艺时,应根据清扫、运输能力分段施工,及时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并在未铺路前洒水降尘。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排泄有毒有害气体。6)遇有大风天气时,要停止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7)夜间施工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合理安排作业内容、采取使用低噪声、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把施工产生的噪声降低到最小限度。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放。13 1)施工现场影响到车辆通行的,作业单位应留出足够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须临时进行硬化。在行人通行较多的地方应设置坚硬、结实的便民桥(宽度不得小于1m),相邻便民桥间距不得大于100m。2)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当统一收集,进行再生利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收集旧沥青混合料,集中运至专业的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不得无故废弃或作基础回填材料,不得运往渣土场。5.4.1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养护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带明显标志。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做到不违章操作;易燃易爆区域应当设有禁火标志,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3)施工中应加强对市政公用管线设施保护,发生破坏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在有序组织人员抢险救援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养护施工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1.1 投诉处理1.1.1 对各类投诉和舆情,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1.1.2 对无理投诉故意损害服务单位声誉、影响经营活动者,应进行规劝。对不听规劝的,可寻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1.1.3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公示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公示应满足5.4.2条要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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