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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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訂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2.CC01090電池製造業。3.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4.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限區外經營)5.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限區外經營)6.F401010國際貿易業。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1)太陽能電池及相關系統。(2)太陽能發電模組(3)兼營與本公司產品相關

2、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第三條:本公司得視業務之需要對外轉投資,且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投資額度之限制。第四條:本公司為業務或投資需要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對外背書與保證。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工廠、辦事處或營業所。第二章股份第六條:本公司登記資本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整,分為參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前項資本總額中,得保留新台幣參億元,分為參仟萬股,每股面額壹拾元,係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額,授權董事會以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1/6中華民國九

3、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訂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應由本公司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編列號碼,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各款事項,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亦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第八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自然人股東應記載其姓名、住址,若用法人名稱,應記載其代表人姓名及住址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如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共有者,應推定一人為其代表。第九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本公司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間,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

4、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如本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則自股東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停止股票更名過戶。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之轉讓、遣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章股東會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十一條:股東會之召集,常會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股東最近登記於本公司之住所為之。召

5、集股東會之事由,應載明於書面通知。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千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第十二條: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代理出席,並行使其權利。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2/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訂第十五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者,以

6、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決議錄,由董事長或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後分發各股東。該決議錄連同出席股東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應一併保存於本公司。第四章董事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就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7、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第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推副董事長一人。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全數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悉依證劵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主持股東會及董事會。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8、;副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第二十一條:除每屆新當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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