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文】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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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九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总论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2第一节担保物权总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由此可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权利。3.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3(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42、不可分性(1)担保物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2)债权的分割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3)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4)如果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未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5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请问:乙的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否会受到影响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

3、转让给丙,请问:乙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否会受到影响?6(三)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存在着争议,主要的观点有“物权说”、“债权说”和“中间权利说”三种。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并列的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并不是债权或者只是被赋予给债权的优先清偿权的权能,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定限物权的完整体系。7(四)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区分这两类物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是否要订立设立物权的合同。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

4、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区分意义在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设定以交付标的物的占有作为公示方法,而以不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的标的,则应当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8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910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以外,均系依当事人间的合意(担保合同)而成立。(一)流质契约的禁止1.流质契约概述。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

5、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2.立法目的:规定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考虑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113.流质契约的认定(合同订立时间、是否包含清算程序)例如在兰山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尤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尤某在为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李某现金10万元,以其与孙某共有的房产做抵押

6、,如到期不还,自愿将房产转让到李某名下。在该案中双方约定的到期不还将房产转让到李某名下。请问:该约定合法吗?如果违法导致合同无效?12流质条款、与折价协议的区别流质契约仅仅指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所订立的约款.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来实现债权,此即代物清偿,但不得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133.流质契约的效力:无效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确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

7、立如此内容的协议。14(二)担保合同的无效1、主体不合格担保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2、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3、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15(三)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从案例分析来理解:16首先,第一种,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下又分为两种情形,例如:甲、乙之间本身就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8、合同,甲、乙都有过错,他们之间的主合同无效,这时,无论丙和乙的保证也好、抵押也好、质押合同也好,规定的多么精致,都为无效,无效的话,这时债权人乙有损失,那么乙的损失,丙是否承担责任?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丙承担,要求以丙有过错为前提:(一)丙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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