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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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蕴县人民政府督导室对督查违规学校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强县创建方面的工作、学校的常规工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第三条对督导室督查反馈的内容学校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学校的处理坚持“属地管理、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根据违规程度的不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  第四条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督查整改不利的学校的查处工作,并向县教育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2、中小学校教育强县创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一)对于督导部门进行督导的内容敷衍了事,不认真完成的,对于督导部门所下的反馈没有及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二)对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推进表和执行落实情况不到位的; (三)对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推进力度、取得成效和计划完成各个阶段不得力的;(四)对义务教育标准化档案不按要求统一整理或不按时整理、整理不规范的;(五)对学校各功能室、实验室、图书室管理不严格,致使教学器材丢失或人为损坏及使用率达不到要求的;  (六)对于标准化评估体系中所规定的师资、继续教育

3、、办学规模、结构合理等方面统计失误造成验收中扣分的;(七)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致使所上报的表格延期、数据错误、没有经过统计自编数据的;(八)不按时、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所需要的材料的;(九)由于工作态度不认真,致使标准化材料中出现大的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中小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书面家庭作业量超过规定要求,或体育活动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考试科目、次数及内容超过规定要求;考试不达标且没有组织补考的;  (三)没有经教育局同意,节假日私自上课、补课的;  (四)没有执行课程标准,随

4、意增减课程、课时,或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及教学进度;  (五)违反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征订教辅书籍、报刊,增加学生负担;(六)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或者通过租借校舍、场地等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七)没有规范管理校产,侵占、挪用校产或变相侵占、浪费、流失等现象;(八)“3+N”活动流于形式,《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应付差事的;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综合素质评定填写出现大量错误的;  (九)宣传炒作学校、年级、班级高(中)考升学率、分数以及高(中)考状元的。  (十)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

5、条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一般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及时改正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两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

6、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中小学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违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违规情节一般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违规情节较重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并撤销已有荣誉称号,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7、、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及时改正违规办学行为、主动规范教学管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轻微;发生违规办学行为三例以上、逾期不改正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已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视为情节较重;因违规办学行为直接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第九条:1、学校未按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现金,经查违反有关规定,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套取现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另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学校负责人记过处分,财务人员记大过处分;同时视违纪情节给予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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