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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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执法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许可行为,提高规划许可效率,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按照工作规程实施规划许可,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

2、便民和讲求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按渝规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分为“市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管理建设工程”两类。规划许可按“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委托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四种方式办理。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五条主办、协办制度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实行主协办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抄告同级、限时完成”的原则办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同意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

3、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简称《协办通知》)。协办部门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申请材料的,其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按规定协办部门应在十日内回复书面审批意见。第六条窗口制度在市规划局、区分局分别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窗口(简称市局窗口、分局窗口,统称窗口),实行一个窗口进件、同一窗口出件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在窗口公示;规划许可决定在市规划局、区分局

4、适当位置公布。窗口负责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的登录、接转;负责规划许可证件的颁发和其他行政决定函件的发出;负责应申请人要求对窗口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负责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市政工程、市规划局管理的跨区域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在市局窗口报建;建筑工程和其他市政管线工程在项目所在地分局窗口报建。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阶段,由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

5、目的规划验收,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建;其余的同上款规定,在我局相应窗口报建。第七条申请与受理制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除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之外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申请人应按窗口公示的要求,持申请材料到规定窗口报建。窗口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一日内交经办人。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核。相关业务办公会在窗口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

6、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简称《受理复函》);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简称《不予受理复函》);按照窗口公示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规划局、区分局应在《不予受理复函》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同时确定协办部门。逾期未复函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规划验收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业务办公会制度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由相关业务办公会负责作出行政决定。业务办

7、公会会议纪要签发后,各部门再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业务办公会分为“市局业务办公会”和“分局业务办公会”。“市局业务办公会”包括“规划选址业务办公会”(简称“选址会”)、“建筑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建管会”)、“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市政会”)、“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区县会”)、“规划监察业务办公会”(简称“监察会”)。“市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对审查的规划许可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其它处理的决定。会议纪要由市局分管局长审签。“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对审查的规划

8、许可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提交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的决定。会议纪要由分局分管局长审签。第九条限期办理制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均应自同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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