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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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务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反垄断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除外。关于商务部实施行政处

2、罚的程序,《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

3、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行政执法。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六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

4、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商务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八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自行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九条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

5、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

6、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要其他行政机关配合或者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执法权限的,应主动加强与其联系,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或者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

7、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商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不合理地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热线、开通在线举报投诉窗口、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面向社会接收、办理举报投诉。对接收的举报投诉,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商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记录》,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第十五条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执法

8、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事先批准。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事后补办手续。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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