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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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论文招投标过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责任分析指导老师:张晶年级:2011级学号:20114123姓名:宋冬泽专业:工程管理专业二零一三年十一月[招投标过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责任分析]7/8[招投标过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责任分析]摘要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一直倍受争议。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投标制度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对建设工程合同能否最终顺利实施起着关键性

2、的作用,也是合同法原理的适用。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投标阶段的一个特殊承诺的过程,所以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的认定十分关键。中标通知书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按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原理和有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其法律后果就是标志着以招投标竞争方式缔约的合同的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同时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现问题:是以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成立,还是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众所周知,

3、中标通知书在先,签署书面合同在后,法律规定两者之间签订最多可有30日的时间差,以哪个时间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呢?而且,这个问题还引发出实践上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问题:1、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究竟是成立还是生效;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或招标人拒绝签合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我国关于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基本都以中标通知书为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但是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效力又因招标行为的性质而存在区别。合

4、同的效力问题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否有效等概念,本文通过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关键词: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保证金、法律效力,缔约过失任,违约责任7/8[招投标过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责任分析]1.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性质及关系1.1中标通知书1.1.1中标通知书概念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

5、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同时本人认为招标通知书,并不是一纸简单的“录用通知书”,而是一张类似于罚款单的票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你必须缴纳“罚款”,即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上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通过招投标活动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合议。在内容上中标通知书中包含签约工程项目名称、价格、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级等主要内容

6、。1.1.2中标通知书性质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书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活动,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行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1.1.3中标通知书法

7、律效力及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

8、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全面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7/8[招投标过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责任分析]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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