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管控:法律协调与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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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管控:法律协调与道德自律-新闻学互联网管控:法律协调与道德自律[摘要]互联网管控的生态化试图以一种合乎互联网自身发展规律和人类合理诉求的管理模式,让二者达到一种平和的状态。单纯的放任发展或者纯粹依靠行政手段控制都会极大地破坏互联网的良性生态,以国情为出发点,探寻社会运作规则,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程序范式和管理理念,完善互联网管控立法,使法律与规章之间无缝对接,建立与之配套的管控机制,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鼓励民间监督,从而推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互联网管控法律道德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相对平和的生态,互联网也不例外。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另一

2、方,因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不仅影响到个人的信息运行安全,而且威胁到组织乃至国家的信息运行安全。因此,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向各国政府提出了挑战。由于国情的迥异,互联网所处的政治环境、信息环境和媒体环境呈现出多样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国互联网发展都需要一个相对平衡的网络生态,如何营造符合本土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生态环境,考验着各同的智慧。一、互联网管控生态化涵义的法学表达关于生态化的定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认知,因此,生态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

3、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1],借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移植和延伸到其他领域,从而去研究和解决与之休戚相关的问题。互联网管控作为社会问题的一种,自然可以借用生态学和法学的思维,多视角考量,从而找到最佳管控模式。(一)新环境下互联网管控的价值取向互联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大同小异,但是在管理方式上却不尽相同。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单纯依靠某一个主体去管控,显然是不合时宜。据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披露,目前中国有网民6.7亿、网站413万多家,网民和网站基数的增加,势必会导致管理压力的增大

4、,加之互联网的交互性,无边界性,不法分子破坏破坏网络生态的行为,往往不局限在某一个群体,某一个行业或者某一个国家。因此,未来几年或者相当长的一段时问,互联网的管控将遵循互联网自身的特性,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从法律、技术、文化等多领域合作,从而构建健康的管控秩序。除此之外,涉及互联网的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商业、互联网媒体等,都需要加强自我管理,这样外部规制与内部协调相统一,必然会将互联网管控引入一个良性的网络生态中。(二)生态化与互联网管控的生态化生态化是一种合乎规律且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追求。互联网不仅改变人类生活力式,还改变逻辑思维和文化认知。从生态学和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可以将人类的网

5、络环境看成一个整体,即网络生态网络生态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技术、网络基础没施、网络政策法规、网络文化等多方面社会要素。这些要素如何正常运转,并始终处在一个平衡状态,需要互联网管控主体去综合协调。说到底,互联网管控的生态化试图以一种合乎互联网自身发展规律和人类合理诉求的管理模式,让二者达到一种平和的状态互联网生态的平衡发展需要政策法规,更需要网络主体的自律和慎独。(三)法学视角中的互联网管控生态化互联网立法是用法律手段控制网络越轨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法律控制的保障。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动态发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40多项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规,而从这些法规的立法观念来看,大致

6、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最初是行政干预,逐步演变为综合协调管理,最终走向生态化。法律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必须要考虑行为对法律调整对象生态的影响,法律作为社会规则,本身也必须接受规律的约束,只能在自然法则许可的范围内编制。因此,规制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实际,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对于已经滞后了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作出全方位的调整、改造和创新,从而推动着互联网朝着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这一点在国际层面也同样适用,就要求立法者或者关涉互联网规则的制定者,能够认清互联网的特性,研究制定出符合人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治理规则,

7、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互联网在各个国家运行情况,也便于开展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二、我国互联网管控失范及其现实表征(一)互联网管控立法的滞后性和趋同化我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只有一部准法律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法主要以刑事处罚的方式来制裁互联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整范围十分狭窄且不具备基本法性质。另外,互联网信息管理法规和规章多,但是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案例,没有专门界定网络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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