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法律制度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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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的法律制度公元1840——1911年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一、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和全国人民的反抗斗争日趋合流,猛烈冲击着风雨飘摇的清王朝。清王朝为了欺骗人民,缓和革命,挽救危局,在1901年宣布“变通政治”,实行“新政”。五年后,又炮制“预备立宪”,宣布“仿行宪政”。一则假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则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三则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根本目的是巩固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专制主义统治。1二、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从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

2、立宪谕》到1911年清廷颁布《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时期。(一)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谕》(二)进行官制改革(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四)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五)成立“皇族内阁”(六)颁布《十九信条》√2第二节、清末立法活动一、清末立法的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社会经济结构急遽变动,资产主义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欧美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传入,以及中外反动势力政治上的需要,这一切都影响和推动着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清王朝为了维持其反动统治,必须适应新的形势,修改原有的法律制度,并规定新的法律规范,以调整新产生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经过1894年中日战争

3、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需要,配合推行“新政”和仿行“宪政”的欺骗活动,企图利用某些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专制统治的实质,以便进一步欺骗人民,抵制革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编订、颁布了一系列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法律。3二、立法修律的指导思想1、“兼取中西”、“会通中外”2、“务期中外通行”3、“本礼教”,“重纲常”4三、清末立法修律活动概况清末立法修律活动包括增删旧律和制定新律两个方面。(一)增删旧律:清朝政府在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二十五年、咸丰二年和同治九年(1870年)前后三十年的时间内曾对《大清律》进行了四次增、

4、删、改、并。(二)制定新律:1、刑律方面:(1)清朝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年9月)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颁行了《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5《大清现行刑律》的基本内容和大清律例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第一,民刑分立。取消了以前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旧律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行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立。第二、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刑罚,笞杖改为罚金、苦工,停止刑讯。第三、改订刑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第四、增加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关于破坏交通

5、、电讯罪等。6(2)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元1911年1月25日)公布《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共53章411条,附有暂行章程五条,是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刑法典。其主要内容是:维护清朝封建专制统治;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利益和特权维护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关系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原则72、民律方面: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了旧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民法典结构和内容仿效德、日民法,本着“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和“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原则”。也就是说既要抄袭

6、资产阶级的一般法律原则,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封建传统,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该法典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未及颁行。83、商律方面: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三月二十五日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拟订商律。先后拟订颁行了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又颁布破产律六十九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聘请日本人志田钾太郎等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船法、票据法五中共一千零八条。94、诉讼法方面: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典因采用了资产阶级法律中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

7、而未颁行。5、法院编制法: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又先后编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共十五章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共八百条,几乎完全是抄袭德国民事诉讼法。这两个法典实际上也都未及颁行。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次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抄袭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编订颁行了《法院编制法》,十六章,标榜所谓“司法独立”,并采用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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