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

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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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rnalVol.30,No.4(2018)pp.862-882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吕忠梅窦海阳*摘要应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传统。但是民法典仍应坚守其固有特质,对其“绿色化”应有限制。在民法典之外,需要依靠环境法律规范提供更为全面的综合保护。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规范已经蔚为大观,但缺乏体系建构,对环境法治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对我国而言,法典化是环境法律规范提升政治影响和发挥实际效用的最佳途径。环境法规

2、范的法典化与民法典不同,囿于其变动性和不成熟性,应以“适度化”为宜。民法典与环境法典应当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妥当地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实现其应尽的环保功能;另一方面,环境法典通过相关规则的设置以实现与民法典整体的无缝衔接。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法典生态保护法典化适度化在地球演化史上,人的生存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生物体的人,必须从自然环境中获得基本生存条件,同时作为生物圈的组成,与自然进行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其生存要依赖清洁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这是人

3、的生物性生存方式;二是作为社会的人,必须从自然环境中获得劳动对象、工具和成果并与他人形成合作体共同创造财富,其生存要依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关系的各种形式,这是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规范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环境法主要规范人的生物性生存方式。这意味着民法与环境法不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且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协调性,否则将会影响人类的健康生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在中国,利用民法典编纂契机,使民法典应对*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4、〔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页。〔2〕参见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7-20页。·862·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现在以及将来的环境问题挑战,已成为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共识。〔3〕在《民法总则》的制定及对《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进行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学者们的愿望正在逐步实现,不

5、仅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而且将在民法分编的编纂中考虑将其具体化为各部分的规则。但是,“绿色化”与民法基本理念———自治精神多有抵牾,因此对民法典的“绿色化”究竟到什么程度,是必须直面的难题。在民法典之外,环境法规范为生态环境提供了更为综合、更为全面的保护,这些规范应当以什么形式表现以及是否可以进行法典化,是另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民法典编纂也为制定“绿色法典”〔4〕提供了挑战与机遇,使得我们有必要在讨论民法典的“绿色化”的同时,进一步研究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自由”是民法典所

6、展现的核心价值,〔5〕它保障了法典规则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协调,使具体规则的演绎能顺利进行:首先,对主体而言,民法典假定了自由的人,他们是被抽象出来的社会之中的“平均人”,无个体差别。对于这类人,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因社会经济地位等所致的实际悬殊,在法典面前也是一律等同。对自由竞争引发的结果差异,民法典持中立态度,适用优胜劣汰规则。其次,对行为而言,“自由”要求民法典保障个体最大程度采取主观行动,实现其意愿,在具体方面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最后,对后果而言,体现为责任自负。这是自由

7、主体自由行为的必然结果。民法的自由具有消极性,用于排除外来的不当干预,并不要求主体积极追求与实现自己的权利,与公民人文主义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共同体决策的积极自由相对。然而,不受限制的自由往往带来诸多极端的负面效果。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当代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罔顾生态规律、漠视自然的权利和价值、经济至上、狭隘的人本主义运动、不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弊端已充分显现。比如横贯民法体系的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其自由意志实施法律行为,法〔3〕许多环

8、境法学者一直呼吁中国制定“绿色民法典”,参见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17-23页;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的应对之路”,《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第3-6页。很多民法学者也在主张民法典生态化,参见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第9-10页;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17-20页。〔4〕民法典的“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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