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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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缴费类别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城镇职工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8%6.5%2%2%1%0.6%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

2、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1%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12%(2016年恢复为20%)8%6.5%2%2%1%0.6%1%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2016年恢复为20%)8%2.5%无2%1%0.6%个人自愿参加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温馨提示: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

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

4、项目确定。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

5、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省平工资的40%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市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工资收入在缴费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养老保险以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其他险种以市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基本养老保险1634实际工资收入12254失业保险2382实际工

6、资收入11911基本医疗保险2382实际工资收入11911生育保险2382实际工资收入11911工伤保险2382实际工资收入1191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2382实际工资收入11911温馨提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前为3970元/月。四、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0.6%)大病医疗互助

7、补充保险金额总计人员缴费类别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个人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合计个人金额合计全部合计城镇职工326.8130.72154.8347.6447.6423.8214.2914.2923.82581.67202.18783.85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196.08130.72154.8347.6447.6423.8214.2914.2923.82450.95202.18653.13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96.08130.7259.55047.6423.8214.2914.290331.85154.54486.39

8、温馨提示:2013年的社平工资将使用至2014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使用为止。五、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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