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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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爰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次:一、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定義。(第二條)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實施計畫應包含之計畫內容。(第三條)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依本法對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督導考核之方式、時間、參加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四條)四、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中有關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及諮

2、詢服務等事項之內容。(第五條及第六條)五、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及性別平等意識之定義。(第七條及第八條)六、建立安全校園空間時應考量之原則及事項。(第九條)七、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爰明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之事項。(第十一條)八、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第十三條)九、為貫徹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爰明定學校教材編寫、審查及選用之方法。(第十四條)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就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3、擾事件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第十七條)8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台參字第0940075778C號令發布條文說明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一、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

4、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爰界定上開條文所稱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意義。二、所謂實質平等,在學理上係指性質相同者,例如男女兩性均為人類,人性尊嚴均應受到尊重;而男女兩性性質之不相同者,例如男女生理上之不同,女性會懷孕、生育、哺乳,而男性於生理上則無法勝任此一工作。除此之外,男女亦可能因為歷史或文化等社會因素而有不同性質,例如女性由於歷史傳統因素,對參與政治或社會公共事務較缺乏經驗,此種男女間之差異情況應受到尊重,且應受到實質平等之對待,其資源與機會應受到相同

5、之保障,因此於性別多元性之理解與差異尊重的基本人權觀上,建立實質平等之兩個基本概念應包含:(一)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維護應受到相同之對待與尊重。(二)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之維護若受到不平等對待者,應積極提供協助,確保其地位之平等與尊嚴。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6、…8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及第六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爰明定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實施計畫應包含之內容。二、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

7、策略、項目、資源,以具體地、系統地、有效地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惟其內容並不以上開事項為限,亦得包含其他特色之發展方案等事項。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參酌中央之年度計畫,依地方特色與需求,擬定計畫,同時並協助各級學校,因地制宜制定年度計畫,以具體落實。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  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一、為使性別平等教

8、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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