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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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中共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工作,按照标准统一、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动态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

2、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指在扬州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同级社会组织资质认定工作。第五条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五)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

3、合格;成立时间不足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年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违纪违法行为;(六)符合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在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购买主体可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曾经有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历并获得良好评价;(三)近4年内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第七条社会组织申请获得资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有效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从业人员花名册、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返聘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六)相应的年检、评估情况证明;(七)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第八条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二)初审。每年11月15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申请材料,拟制本级新获得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三)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对拟制目录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四

5、)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新获得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予以审定。(五)公告。每年12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公布新获得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其资质:(一)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二)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在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任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级获得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被取消资质的,及时在民政部门网

6、站上予以公告;已取得资质且无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民政部门在其网站上更新获得资质的社会组织总目录。其资质有效期为5年,资质认定满5年后,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时,发现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民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会组织相应的年度检查结论或降低其评估等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通过资质认定的市级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全市范围内政府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资

7、质认定的县区级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县(市、区)范围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扬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社会组织名称成立时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传真业务范围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人前两年年检情况20年年检结论20年年检结论是否符合参评条件是□否□评估等级A级社会组织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社会组织印章:年月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意见: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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