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

ID:33830825

大小:47.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3-01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_第1页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_第2页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_第3页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_第4页
资源描述: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1年3月7日被告人洪某之妻严某从广东揭阳市搭乘普宁到泰和的客车回江西寻乌县城。当客车途经丰顺县的丰良地段时,被害人即客车司机姚某与睡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起因是姚某盖被子时引起严某不满。此事不久便平息。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到表姐严某的电话,说其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被告人刘某便告知了被告人洪某,洪即到寻乌县南桥镇派出所作了报告。后刘邀集被告人徐某等欲教训司机。尔后,被告人刘等五人乘被告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寻乌县南桥木材检查站,载到被告人洪某后驶往江西与广东交界处的停下。由被告人洪某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得到其

2、他人的同意。六被告人还商议收到钱后要叫司机写下纸条等事宜。随即被告人徐某执笔写下赔款单一张。在未等到被害人驾驶的客车情况下,六被告人又驾车返回南桥等候。当晚11时许,被害人姚某驾驶的客车在寻乌县南桥木材检查站停下,被告人洪某从检查站取来几根木棍发给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洪某等人喝令被害人姚某下车,随后,被告人刘某等六人分别用拳头、木棍殴打被害人姚某面部、背部、腿部。被害人姚某在被告人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交出500元,并在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签名,尔后,被告人刘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   二、争议问题  

3、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拳脚、木棍殴打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主观故意上分析,刘某等人的目的主要是要教训殴打司机姚某,以报复其欺侮严某。将车拦下后,在检查站门口和众多群众面前,无视公共场所秩序,不顾旅客的正常行程,为达到报复教训司机的目的,随意将司机姚某围住殴打,并在事后得了司机500元钱,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法理评析   从刑法第293条和第263条的规定上来看,抢劫罪客观方面要求以暴

4、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求较复杂,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胁迫性质。但在这种情况下,两罪之间的界限还是清楚的。因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不与他人财物联系在一起,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别是在行为人先随意殴打他人然后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暴力胁迫性质,同时又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性,因此它与抢劫行为极其相似,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现象。因此,如何合理地辨明两者之间的界限对于这两个法条在具体司法实际中的适用具

5、有重要意义。   4/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何谓“随意”?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所谓随意也即随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为不是行为人产生殴打被害人的动机,而是基于其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的无事生非的流氓意念驱动下产生的。这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的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在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随心所欲地殴打他人,可结合考

6、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看事情是由谁引起的,如果起因是行为人,则可认定是行为人无事生非,无事找事。第二,看行为人与被殴打人客观上有没有那个“事”,那个“事”是否微不足道,能否产生令人殴人的程度。第三,看被殴人是否存在言语上的过错,如果无过错,则可认定行为人为随意也即寻衅。[1]也有人认为,“随意”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如果“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由于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处罚。[2]还有人认

7、为,界定行为人“殴打他人”是否属于“随意”,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如果出于以上动机,即使行为人辩解其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也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3]   我们认为,对“随意”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应从实质上去把握。从字面上来看,“衅”就是指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指寻找理由、借口;“滋事”就是指制造事端。“寻衅滋事”指的就是无中生有地制造事端。很明显,仅依其字面含义难以区分是故意寻找借

8、口殴打他人还是出于“事出有因”殴打他人。因此,对“随意”的判断必须从实质上入手。从实质上来看,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该类行为的本质就在于其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其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在一种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痛苦基础上的心理支配下,逞强斗狠,抖威争霸、发泄不满、寻求刺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