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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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LegalSystemAndSociety减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耍型寻衅滋事罪之区别张芸摘要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某种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实有认真辨析之必要.本丈结合实际案例,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做了简要的分析.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案例辨析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4—109一Ol一,案例因被害人陈某曾撕过被告人何意,佟德凯在某学院内张贴的租房广告,被告人张朝阳,何意,佟德凯,彭烁商量由被告

2、人张朝阳叫人帮忙教训被害人,井以此为由索要”损失费”.2008年8月l9日晚,在被告人张朝阳的指使下,被告人欧云波纠集被告人周玉飞,刘登官,冉真,赶至被害人陈某的租房楼下,经分工由被告人欧云波,周玉飞,刘登官,冉真进入陈的住处殴打陈并向陈索要3000元,被告人张朝阳,何意,佟德凯,彭烁在楼下望风,接应.当晚9时许,被告人携带f【}I缩棍闯入被害人陈某的租房,不顾室内其他房客劝阻,在陈的住房内对陈某及其女友杨某实施殴打,责问陈是否撕过广告,继而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索赔所谓的损失5000元.经”讨价还价”确定由被害人支付3500元.因被害人手头无现金,被告人欧云波责令杨菜向2名房客借钱未果后

3、,强令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5,由被告人前往银行取款人民币1500元.由于款额不足,被人又被迫交出另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由被告人刘登官,何意,彭烁前往银行取款,被告人刘登官共取款4000元,并将其中的2000元私自隐匿.取款后,被告人留下了被告人周玉飞的电话号码.被告人张朝阳在得知被告人刘宙多取人民币2000元后,U”婴其将饯退还,欧于次日还款1500元.这是一个比较型的案例,对于被告人张朝阳等8人的行为属抢劫罪还足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第u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对

4、三种罪名的区别辨析笔者通过对三种罪名的辨析,认为被告人张朝阳等8人的行为系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三种罪名的主观要求有所侧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看,行为人也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该目的是为逞强斗狠的流氓动机服务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朝阳等人仅仅因为自己的租房广告被被害人撕掉,认为被害人影响了他们的租房生意而”教训”被害人,从而索要钱财的行为,固然能折射出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他们的行为更偏重于借机寻衅滋事,逞威风,强拿硬要的流氓动机.另被告人何意等在要求被告人张朝阳叫人帮忙教训彼害人陈某的过程看,

5、被告人何意等~丌始并没有索要财物的目的,而仅仅停留在”教训”一下被害人的意思层面.(二)三种罪名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1.从威胁手段和非法利益获取时间方面分析首先排除敲诈勒索罪.一是威胁手段方面.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威胁手段,是当面使用暴力胁迫,当面劫财,遇有抵抗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而不是直接施暴,通过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交出公私财物.二足非法利益获取时问方面.抢劫罪所要求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作者简介:张芸,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个当场性,因此非法利益获取的时间只能足当场.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益获取的时间,有时是当场,更多的足在若

6、=f时日之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法律没有对其具体规定非法利益的获取时间,但是从字面看,”强拿硬要”中的”强,硬”和”拿,要”,应当是一个连续的动作,也就意味着该行为的非法利益获取时间也在当场完成.本案中,尽管钱不是被害人直接在实施暴力的现场交付给被告人,但被告人的暴力威胁对被害人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直持续,即便时间延续较长,被告人在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得财物,也一样符合”当场性”的要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两个当场性,排除构成敲诈勒索罪.2.从强制程度和细节方面分析,排除抢劫罪一是强制程度方面.在被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不够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

7、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共同租房者进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控制,实施犯罪过程中还要求被害人把同租房客叫进来借钱,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公开性,而其公开性的行为并没有让处于自由状态下的同租房客认为行为人正在实施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抢劫行为而报警,在具体金额上,被害人与被告人也有协商的过程,可以从侧面反映被告人的暴力程度以及被害人受到的身体,精神强制有限.二是从行为发生的起因等情况看,更符合强拿硬要的性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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