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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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国际私法》复习指导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关系。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国际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具体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或与外国有关)的民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互为补充、共同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有国际因素,同2个或更多国家有联系,相关的国家法律不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2、相互排斥:处理一具体国际私法案件,只能适用一种方法,实体问题直接调整法优先适用,只有直接调整法不能适用,法院才适用间接调整法。2.国际私法的含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双重性: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多样性。国内立法(最主要),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司法判例4.国际私法的规范:

3、外国人民商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1.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属地),人的法则(属人),混合法则(涉及人和物),国际私法之父,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适用外国法理由的学说。代表人物、主要观点、历史地位(或评价)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涉外民事关系依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国私方法论根本性改革,推动欧洲国私成文法发展3.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确立的国私信条。4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定:唐朝《永徽律》,;历史上最早的

4、冲突规范法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1.我国在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所在甲国,其经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

5、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我国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

6、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3.我国在自然人权利能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外国人与无国籍人也适用)行为能力: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法。在定居国法行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行为,依本国法是无行为能力人,但依我国为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未定居,适用

7、其住所在国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未经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国作为被告或将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也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主要内容: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第四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①不同于一般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②不同于一般诉讼法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③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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