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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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许昌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三条 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

2、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  (一)源头控制,同步编制;  (二)刚性约束,不编不采;  (三)规范管理,权责统一;  (四)项目明晰,统一批复;  (五)规范采购,统一支付。  第五条-9-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相同。市财政局内部相关-9-科(室)在编制、审核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明确如下:  预算科: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部门预算主管科室:负责分管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初步审核;负责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监督;对部门预算中没有注明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而部门要求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负责组织论证并

3、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草案;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会办意见。国库科: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批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并监督授权支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和货物及服务项目概算(预算)、拦标控制价审核。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预算-9-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

4、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要求,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其编制程序和要求按市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部门预算业务主管科室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部门预算主管科室初始审核后报预算科汇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预算科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市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

5、室根据预算科提供的采购预算汇总表执行。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主管科室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预算-9-单位所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详细列示采购预算项目类型及资金来源,在受理(接到)单位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政府采购计划,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

6、系统网上提交。采购事项完成后,由预算单位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自行备案。第十三条国库科批复市直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持采购计划申报表,委托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批准变更或预留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资金安排意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报项目政府采购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中央、省下达补助专款、债券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

7、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第十七条 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以评审确定的价格作为控制价,方能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或归还各种借款的,经审核属实的依法延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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