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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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司法局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司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199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2006.3.13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2005.10.1行政法规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9.1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9.30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2005.9.30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3.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1995.6.2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

2、处罚(共33项)1、律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11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3、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

3、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8、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9、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公证机

4、构及公证员违反执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

5、关系的公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3、侵占、挪用公

6、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4、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7、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5、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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